作者: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郭志刚)
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李睿)
原文出处:《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5期 P98-116
汉族与少数民族族际通婚家庭子女的民族选择
对于父母民族不同且一方为汉族、另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少儿人口,他们的独特性在于他们的民族成份可以有两个选择,既可以选择汉族,也可以选择少数民族。假设没有民族的偏好及相关因素的影响,在完全随机的条件下这些少儿选择汉族和少数民族的比例应该大致相等,在50%上下。
由表5可见,五普样本的目标少儿人口(即指父母中分别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0-9岁少儿人口)选择汉族的总比例为32.6%,而选择少数民族的总比例则高达67.4%,偏离随机选择达17.4个百分点。因此,实际数据分析肯定了族际婚姻家庭子女选择申报少数民族的明显倾向性,因而表明我国当前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对这些族际婚姻的子女存在着较强诱导性,少数民族身份确有”社会资本”的作用和利益。
从年龄分布来看,除0岁之外,这些少儿选择少数民族的情况略显示出年龄越小比例越大。这种现象反映的其实并不是年龄变化,而是反映出近年来族际通婚家庭子女越来越倾向于选报少数民族身份。
由表5还能看到,对于族际婚姻的下一代而言,父母中谁是少数民族对其民族选择倾向有着明显不同的影响。
当父亲是少数民族时,其子女选报少数民族的比例高达91.1%,而当母亲为少数民族时,这一比例降为51.3%.
这说明,一方面在确定子女的民族身份时父亲比母亲更具有影响力,即子女的民族多数与父亲相同,这符合子随父姓的父系家庭传统;
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父亲比汉族父亲更倾向于其子女跟随自己的民族及姓氏,这可能与少数民族的强烈民族意识有关,也可能反映出现实利益驱动下的主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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